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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出台政策助推养老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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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9: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郭崇来 记者徐金侦   
    近日,一些读者来电咨询:我市对民间资本办养老服务机构有没有相关政策优惠和补贴?
    本报讯 记者5月24日从赣州市老龄办了解到,根据我市5月21日出台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迎来新一轮机遇。
    按照《实施意见》,政府将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予以补贴,300张床位以下、5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予以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给予每张床位100元的租赁补贴。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每张床位600元的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按上述对象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实施意见》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至5万元的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实施意见》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减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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