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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列席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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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4 09: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3月23日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列席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员范围为:

    一、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赣州市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二、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三、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

    四、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央、省、解放军驻市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六、四届市政协委员。

    七、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四届市政协委员的各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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