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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来货物不付款 举家躲债被判刑 嫌疑人被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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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1 06: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犯罪嫌疑人被责令退赔诈骗来的238万余元

  赊账购进货物两百多万元,将转卖所得货款大肆挥霍,面对巨额债务,携带妻儿逃匿拒不付款。8月8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2380519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春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采取从厂家购进家具再转手他人牟利的方式经营家具,先后以赊账的方式从被害人幸某、张某、蔡某、唐某等43名家具业主处购进家具,并承诺在几天至半个月不等的时间内付清货款。之后,朱某将转卖所得的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商品房、购买私募股权等,未按约定支付给家具业主。为躲避家具业主的追债,2012年7月,朱某携妻儿离开南康,到邻县租房居住,手机停机,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查找其下落。截至案发,朱某共骗取幸某、张某、蔡某、唐某等43名家具业主货款共计人民币2380519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9月以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购得房屋一套,于2012年1月1日与林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该房屋转让给林某。收取了林某的转让费后,朱某又于同年1月11日和5月分别将该房屋抵押给被害人钟某、黄某,用于担保偿还拖欠的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收受他人给付的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诈骗金额为238051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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