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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新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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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08: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日起,我省实行新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拖车、吊车、抢修等8类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按照新规定,在行车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予以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半小时内(夜间不超过15分钟)能自行排除正常行驶的,不得强行拖走收费。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共有8个收费项目:拖车作业费、车辆抢修费、吊车作业费、停车保管费、仓储费、搬运费、车辆租用费和放空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此次出台了各项收费的最高标准,而下浮幅度则不限,清障施救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拖车作业费根据拖车拖曳(牵引)被清障施救车辆的车型和行驶实际里程计费。与老标准相比,中大型车辆的拖车费基价均有一两百元的涨幅;7座以下小车基价虽然仅提高10元,但超过10公里后的作业费有较大幅度上涨,由原来的每公里5元上调到10元。

按照规定,对可以拖曳(牵引)的车辆不得实施抢修。夜间抢修费用可上调20%,抢修费不含配件以及其他协商费用收费。如2吨以下货车、19座以下客车,拆装轮胎是每只150元,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二只起每只收取50元。

吊车作业费是指在事故、事故现场和转运场地使用吊车吊运同一辆事故、故障车辆时所收取的总费用。按照被吊车类型收取费用,如一类车的吊车作业费为每趟次1800元。对冲出护拦以外的车辆实施吊车作业时确需两台或两台以上吊车同时作业的每次可加收1000元吊车作业费。如果在隧道内发生清障施救需使用吊车作业时,收费金额可上浮20%。

停车保管费是按被保管车辆车型不同,分为每天10元、15元和20元三档。停放时间大于2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按标准的80%收取停车费;大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60%收取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40%收取停车费。

新收费标准还增设了租车费,主要是方便出事车辆车主租借施救单位车辆,其基价为50元,每公里价格为5元。(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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