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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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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09: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7日,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查阅、复制学校财务账目等职权,还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同时,教育部也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后要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完善结果报告制度,创新督导评估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该条例。

    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年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A

    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查阅、复制学校财务账目等职权

    根据17日公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职权还包括: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范围: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打击报复督学的;将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B

    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并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条例要求,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C

    教育部拟用四项措施

    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在国务院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后,教育部也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后要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完善结果报告制度,创新督导评估机制。

    根据意见,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要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意见提出,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有效解决问题;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学校督导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

    意见明确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以及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功能和任务。强调各地要配齐督导人员,提供经费保障。要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督导评估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为学校督导评估提供专业指导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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