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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李良勇 一审获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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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9: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赣中法研宣)8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李良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良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李良勇在担任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副书记、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314万元。

    2010年,被告人李良勇在担任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在赣江路、滨江四期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良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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