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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田村民请求政府撤销会府复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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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9 10: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上级首长:大家好!

   为了切实维护好中国共产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为了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了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好政策法律的正当实施,我方再用书面请求上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责成当地权力机关撤销同事实不符,同政策相违背,同国法相抵触,强横把岗脑新屋小组的“岗脑屋背岽”山地霸给新锋小组的会府复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座落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周田镇岗脑村新屋小组的“岗脑屋背岽”山地归还岗脑新屋小组。

    理由:
    1、会府复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强横把岗脑新屋小组的“岗脑屋背岽”山地野蛮霸给新锋小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新锋小组虽然造有81年会林证字第(0018078)号执照存根但“来源不合法,也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造取的实属伪证,理应依《土地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处理。
    3、会府复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岗脑新屋小组出示有当地相关众人签名划押,又经周田乡政府,周田林业工作站,岗脑村委反复查证属实并盖公章的权属来源证明《岭契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山林权属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等规定的行为。
   3、会府复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岗脑新屋小组出示会昌县公证处出具的权属公证书不能作为林地权属依据是违反《公证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4、会府复字(2009)1行复议决定书不采纳周田镇人民政府,周田林业工作站,周田司法所,周田综治办,岗脑村委会2008年5月28日晚在岗脑村新锋小组张天林家召开调查“岗脑屋背岽”山地归属的家长大会记实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敬请上级首长依法应我方一求,以示依法维护党和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以示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示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以示公正依法办案,以示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群众乐业。

    特此请求
    请求人:江西省会昌县周田镇岗脑村新屋小组农民张翠东
    2012年12月22号
    联糸电话1387972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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