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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瑜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案,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此前,由江西省会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业务股股长刘瑜受贿案被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刘瑜的犯罪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瑜身为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业务股股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廖某等55人伪造工人档案,以改制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他们弄虚作假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获取政府给予改制企业职工才能享受的社保缴交优惠待遇,收受贿赂合计653904.03元,同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38934.75元。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3904.03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刘瑜受贿的数额等量刑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属罪责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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