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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过遗体捐献条例 擅自接受遗体器官最高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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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08: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通过遗体捐献条例
  擅自接受遗体器官最高罚30万元
  赣州网消息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议正式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填补了我省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立法空白。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非法买卖遗体最高处以交易额10倍罚款。
  不得改变捐献者生前捐献意愿
  《条例》明确,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事业,或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中的器官、组织用于临床移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登记表达了捐献遗体的意愿,可去世后,其亲属往往不同意捐献,而造成“流捐”。对此,《条例》也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自然人生前的捐献意愿。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条例》中所称捐献遗体包括:捐献遗体的全部和遗体的器官、组织,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非法买卖遗体最高罚交易额10倍
  《条例》同时提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捐献牟取经济利益。
  买卖遗体或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活动的,将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擅自接受遗体最高处30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受遗体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遗体捐献过程中,遗体接受单位、医务人员不得违背捐献意愿接受遗体或者摘取器官、组织;也不得在未接到法定的捐献人死亡证明和红十字会的遗体捐献执行通知前,擅自接受遗体或者摘取器官、组织。
  《条例》提出,省红十字会设立的遗体捐献救助基金,应为捐献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遗体捐献完成后,省红十字会应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捐献证明,颁发荣誉证书;红十字会应为捐献人设立纪念场所。
  (特约记者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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