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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文授予我县“江西省第四届文明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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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09: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委、省政府下文授予我县“江西省第四届文明城市”称号。同时,我县白鹅乡被评为“江西省第四届文明村镇”,县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口计生委、供电公司、国税局、交通局、五丰公司等八个单位被评为“江西省第十三届文明单位”。(郭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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