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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昌一少年卢粮万绑架杀害同村幼儿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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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0: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冬天被害人吴某的亲人一直在努力寻找自己的儿子,其中一条帖子发到了红色河畔的上,原帖地址是http://www.hcsns.com/forum.php?m ... mp;highlight=%CE%E2,后来在2012年1月14日吴某的尸体被发现。http://www.hcsns.com/thread-6402-1-1.html

    未满十六岁的少年从初中退学回家后,竟萌生绑架同村幼儿的念头,并在绑架过程中将该幼儿杀害。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粮万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卢粮万去会昌县庄口镇禾坑村下坪垃圾池倒垃圾,回家途中遇见被害人吴某(2009年12月生)独自往家里走,即产生绑架吴某向其家人索要钱财的想法。卢粮万以带吴某去玩为由,抱起吴某往禾坑小学方向跑。途中,卢粮万不慎将吴某摔落在地,吴某便哭起来,卢粮万遂一只手捂住吴的嘴巴,另一只手箍往吴的身体,跑至禾坑小学西南侧的废弃男浴室。吴某一直挣扎哭叫。为制止吴某的哭叫,卢粮万捡起地上的棉花塞进吴的嘴巴并用手捂住,又捡起地上的砖块朝吴的头部及手击打,直至其不再动弹。之后,卢粮万将吴某拖至浴室的西北角,用砖块、编织袋、杂草等物掩盖尸体。1月13日早上7时许,卢粮万将装有吴某外套及勒索信的塑料袋丢至吴某家院子的雨棚上。

  1月14日下午,吴某的尸体被家人发现。经法医鉴定,吴某为口鼻及口腔深填棉花致呼吸道阻塞而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粮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粮万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粮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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