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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俩男子结伙盗窃工地挖机电瓶被分别获刑九个月和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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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09: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5月21日凌晨温某某找到张某某告诉其说,他知道在月亮湾大桥工地旁停放了一辆挖机很久无人看管,欲与张某某合谋去偷该挖机电瓶,得到张某某同意。两人合谋后由温某某、刘某(未满14周岁,另案处理)前去偷电瓶,张某某负责运输和事后找地方卖出。接着张某某用摩托车将温某某、刘某送至县文武坝镇月亮湾大桥处,温某某、刘某两人步行来到挖机停放地点打开挖机工具箱用工具箱内的梅花扳手把挖机电瓶盖打开,将挖机内的两只“骆驼”牌电瓶撬出。接着温某某、刘某两人将电瓶抬至月亮湾大桥旁,由温某某电话通知张某某前来将盗得的电瓶用摩托车装走。张某某将电瓶藏匿在珠兰示范学校旁边的一栋居民楼下返回县城接温某某、刘某时被会昌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经会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只“骆驼”牌电瓶价值1328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由失主领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够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服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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