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孙铁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如何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就此作出解读。
一、为什么此时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文件?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95%以上。但我们也看到,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群众个人是否会额外增加缴费负担?
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因此,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三、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哪些明确要求?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等行业监管。二是注重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强化医疗费用管控。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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