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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钟和) 笔者8月30日获悉,我省下发了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将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20元。
据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24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此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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