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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车辆闯限行将被记分罚款 相关条例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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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07: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无标车、黄标车在限行时段闯入限行区,要被记分并处200元罚款,今后,环保部门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

  达标新车免检即核发环保标志

  《条例》明确,江西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将免予环保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收取费用。

  对未达到我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江西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省外登记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同时,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须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对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予以记分处理。

  今后将现场抽检机动车排气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今后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测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以遥感等技术检测方法进行抽测。抽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据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污染超标行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

  划定限行区须先听证公众意见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限行标志。但出台的交通限制措施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据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于2013年5月1日起已对本市籍号牌和外市籍号牌的黄标车及无标车车辆进行限行,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军车不予限行。我市限制通行区域为红旗大道(东起与八一四大道交会口,西至与文明大道交会口)、西桥路、章江北大道、西津路、建国路、八境路、章贡路、濂溪路、中山路、赣江路、东郊路围合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限制通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22时。试行期内,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无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劝其驶离限行区域;黄标车及无标车正式实行限行后,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车辆,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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