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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我省出台了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规范。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核可成为交警部门的处罚依据。
市民拍摄违法行为可作为处罚依据
规范明确规定,除了交警部门设置的监控设备外,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也可作为处罚依据。对市民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通过严格审核后,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此外,对具有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作为交通违法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不全可消除
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的;有两辆以上机动车,无法确认违法机动车的;无明显参照物不能反映具体违法地点的,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异议的情况,工作人员将不会录入。发现有套牌等违法嫌疑的,则会录入“套牌车管理系统”。
对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有证据证明救急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警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没有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核发机动车被记录的,以及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均可在核实情况后消除违法信息。
交通违法无法确定驾驶人车主将受罚
交警部门在处理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时,会严格审核违法行为证据反映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严格查验接受处罚的驾驶人或者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核对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违法机动车型相符,持证人相貌是否与驾驶证上照片统一等信息。当事人未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已经过有效期,驾驶证已被暂扣、吊销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不得对其进行处罚,而是需要进一步处理。经调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
限速60公里以下路段不测速处罚
交警部门可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不过,这些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才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监控设备一般设在省际或市际卡口、危险路段、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对于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或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使用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固定测速监控设备,应当在测速点前500米至1000米的范围内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设置区间测速设备的路段应是恒定限速值的路段,且公路上时速限速60公里以下的路段不测速处罚。(特约记者谭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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