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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交2万元定金 一天不到要求退房 房东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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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赣州市民卢女士交钱预订一套学区房后,突然想要退房。面对数万元的违约赔偿,她情急之下向工商部门求助,希望能减少损失。1月16日,章贡区工商局解放分局成功调解了这起购房纠纷,帮助卢女士退回8000元购房定金。

  据了解,家住章贡区水西镇的卢女士一直想购一套位于赣州市西津路小学附近的二手学区房,以方便其小孩读书。去年12月26日,卢女士经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赣州市大新开路22号6楼一套面积90平方米的二手房。今年1月5日,卢女士与房东、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并交纳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合同约定,卢女士在1月18日前现款付清购房余款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违约,则需承担2万元的违约赔偿。

  1月6日,卢女士以凑不齐购房款为由要求退房。对此,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当即提醒卢女士,如退房要承担2万元的违约赔偿。1月8日,卢女士又提出退房要求,并表示只愿意承担1万元的违约赔偿,但房东对此坚决不同意。卢女士求助于工商部门,希望能出面协调。

  1月15日上午,章贡区工商局解放分局工商人员组织卢女士、房屋中介公司代表、房东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中,工商人员认为,卢女士存在过错,最好继续履行合同。不过,卢女士坚决要求退房。

  1月16日,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卢女士要退回购房定金确实很困难,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卢女士非常着急,一再表示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接受2万元钱就此打了水漂的现实。当日,经过工商人员耐心做工作,房东同意退回卢女士8000元购房定金。

  工商人员提醒市民,在商品房交易中,定金是一个非常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房屋销售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看房后未经深思熟虑,切勿轻率交纳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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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1 11: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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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1 11: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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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1 11: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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