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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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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0: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Ⅱ-B-01等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第1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Ⅱ-B-01等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8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0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赣州市章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赣州市章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赣州市章贡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Ⅱ-B-01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旧城区综合改造所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河套老城区解放街道Ⅱ-B-01、Ⅱ-A-07、Ⅱ-A-08、Ⅱ-A-09地块藕塘里区域,四周界址为:

    东至:盐官巷、马扎巷、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不含)、原市冶金煤炭工业局车棚东花坛、原市冶金煤炭工业局西围墙;

    南至:原市冶金煤炭工业局(含宿舍等)、原市冶金煤炭工业局车棚南花坛、市副食品公司围墙;

    西至:环城路、藕塘里4号(含部分)、市国税局围墙、刘家祠堂(不含);

    北至:市国税局围墙、市工商局宿舍(不含)、盐官巷7号(含)、藕塘里1号(含)、刘家祠堂(不含)。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即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

    四、征收补偿

    按照《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发[2011]4号)执行。

    五、返迁安置地块

    选择产权调换、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按照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返迁安置地块为:Ⅱ-B-01、Ⅱ-A-07、Ⅱ-A-09等地块。

    廉租房的安置地点为:阳光·吉泰新城。

    公租房的安置地点为:阳光·龙都嘉苑(E-04-01、G-04-01,即原八O一地块)。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V-J-07等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第2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V-J-07等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8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0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赣州市章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赣州市章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赣州市章贡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V-J-07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旧城区综合改造所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河套老城区东外街道V-J-05、V-J-07、V-J-08、V-J-09、V-J-11地块水泵厂区域,四周界址为:

    东至:创业大厦(不含)、云山饭店(不含)、市公路管理局机修厂围墙、虔城旅社(不含)、江西齿轮箱厂宿舍(不含);

    南至:市公路管理局机修厂生产区围墙;

    西至:赣发公司围墙、章贡酒业与市公路管理局机修厂交界围墙;

    北至:水泵厂南区围墙、水泵厂宿舍南侧(不含),创业大厦(不含)。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东外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即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

    四、征收补偿

    按照《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发[2011]4号)执行。

    五、返迁安置地块

    选择产权调换、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按照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返迁安置地块为:V-J-07、V-J-08、V-J-09等地块。

    廉租房的安置地点为:阳光·吉泰新城。

    公租房的安置地点为:阳光·龙都嘉苑(E-04-01、G-04-01,即原八O一地块)。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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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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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rbcw49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1-11 13: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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