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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会昌县人社局股长受贿60余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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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5: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原江西省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劳动业务股股长刘某,通过伪造工人档案,为原本无资格的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便利。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2年至2011年6月,被告人刘某担任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业务股股长,参与了江西九二盐矿、会昌县化工厂等企业的改制工作。2007年至2011年,刘某利用工作便利为55人伪造工人档案,以改制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获取政府给予改制企业职工才能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收受上述人员人民币1157000元,除为他们缴交保费及档案管理服务费503095.97元外,将剩余的653904.03元居为已有。上述人员已领取养老金1042030.72元,除向会昌县社保局缴纳的养老金及管理费外,刘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538934.75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会昌县人社局劳动业务股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55人伪造工人档案,以改制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他们弄虚作假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获取政府给予改制企业职工才能享受的社保缴交优惠待遇,收受贿赂合计653904.03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8440.12元,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刘某受贿的数额等量刑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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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9: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是没有好下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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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3: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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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8: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浪迹天涯 发表于 2012-10-24 23:45
元芳,你怎么看?

大人,我觉得这件事背后一定有着天大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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