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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辆小车突然上演危险开门杀,造成一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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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9: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3月20日近中午,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的第五小学(原彭迳小学),正值放学时段。校门口周边的道路上,接送家长与学生熙熙攘攘。

欧某(男,32岁,文武坝镇人)驾驶着刚上牌几天的小车来接女儿回家,女儿小清(8岁,化名)坐上了小车后排座椅。当车子开出不远,小清说要到校门口小店买练习本。欧某听到后就当即停车了。小清拉开左边车门就要下车……


当天中午同样去第五小学接女儿回家的家长还有郑某(女,31岁),她搭乘同事赖某的摩托车前往学校。女儿接到后,三人共乘一辆两轮摩托车返回。当摩托车途经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小车时,接近摩托车这一侧的汽车左后门突然打开了。由于事发突然、距离太近,摩托车上的郑某被车门刮到,滚落地上。

众人下车查看后发现,郑某由于撞击而疼痛难忍,甚至无法坐下休息。

随后赶到的120救护车将郑某送医,经诊断为骶椎骨折和神经损伤、膝关节和头部外伤。

会昌交警通过调查后得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小清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导致后方的摩托车与车门发生碰撞事故。

交警认定,欧某作为汽车驾驶员,停车后未提醒成员小清确保安全打开车门,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之规定;小清未确保安全情况下打开车门,违反了《实施条例》第77条之规定。依此,小车驾驶人欧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乘员小清负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方面赖某和郑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责任方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20年4月,伤者郑某将事故责任方和承保保险公司诉到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结合事故的责任及原因力比例,由被告欧某承担70%赔偿责任,小清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欧某所承担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被告小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欧某承担。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郑某7万余元,欧某赔偿郑某14000余元,总计8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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