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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5村民12万承包集体土地 180万非法转让出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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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0: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

  以12万元合伙承包下的一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再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5名农民从中分得4.1万元至42万元不等的赃款。

  近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谢忠芳、谢基富、谢忠华、谢良剑、刘云富等5被告人5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合伙出资12万元承包土地

  谢忠芳,男,42岁,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9月18日被处有期徒刑6年。和谢基富,谢忠华,谢良剑,刘云富等人一样,谢忠芳也是住在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长塘下组的农民。

  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长塘下山岭原来是赣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的苗圃,面积达11亩。2007年6月,谢忠芳想承包下山岭用于开发或转包,于是计划通过水西村长塘下22、23、24、25四个村民小组,将该山岭从直属分局要回来。

  谢忠芳与谢基富、谢忠华商议,以12万元的价格承包山岭。再由谢忠芳一人与水西村长塘下22、23、24、25四个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长塘下山岭承包给谢忠芳使用,承包期限为60年,租金为12万元。

  谢良剑、刘云富听说后要求合伙承包山岭。2007年6月14日,谢忠芳与谢良剑、刘云富签订协议,由谢忠芳从自己的股份中分出一部分给谢良剑、刘云富。

  期间,谢忠芳还谎称为了承包山岭,自己花了人情疏通费22万元。为此,谢基富、谢忠华补齐11万元给谢忠芳(即谢基富、谢忠华共出资17万元)占50%的股份,谢良剑出资5万元、刘云富出资3万元后,则与谢忠芳占50%的股份。

  在此过程中,谢忠芳从中获利13万元。

  180万元“转让”集体土地

  此后,吴忠发(另案处理)伙同谢良文、吴和汶(均在逃)、黄幸存4人找到谢忠芳,也要求合伙承包山岭。

  2007年11月8日,谢忠芳与谢良文、吴和汶、黄幸存签订协议,约定山岭折价55万元,由谢良文、吴忠发、黄幸存等人出资22万元占50%的股份,与其他5名合伙承包山岭。事后,谢忠芳、谢基富、谢忠华从中各分得5.5万元,谢良剑分得3.4万元,刘云富分得2.1万元。

  2008年,谢良文提议,将长塘下山岭转让给他人开发建房,得到了谢忠芳和吴忠发等人的同意。谢忠芳将转让山岭之事告知谢基富、谢忠华、谢良剑、刘云富,并征得了同意。

  2008年12月22日,谢良文、吴忠发与钟起明签订协议,以180万元的价格将山岭的使用权转让给钟起明等人。协议约定,吴忠发、谢良文一方从中分得土地转让价款90万元,谢忠芳等5人一方可分得土地转让价款90万元。谢良文收到土地转让价款后,实际转付给谢忠芳等人80万元。其中,谢忠芳分得23.5万元、谢基富和谢忠华各分得20.75万元,谢良剑分得10万元,刘云富分得5万元。

  2009年初,钟起明邀集曾繁浪、周成华、杨溜发、高雪明、伍益民等人先后投资674.4万元,由谢良文负责施工,在山岭上兴建别墅7栋8套。

  5名承包人悉数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忠芳从中非法获利42万元,被告人谢基富从中非法获利17.75万元,被告人谢忠华从中非法获利17.75万元,被告人谢良剑从中非法获利8.4万元,被告人刘云富从中非法获利4.1万元。

  其中,谢忠芳、谢忠华、谢基富、谢良剑、刘云富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从村民小组承包的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倒卖,侵犯了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68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案5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谢忠芳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谢基富、谢忠华、谢良剑、刘云富有期徒刑4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至1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谢忠芳的非法所得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后谢忠芳、谢基富、谢忠华、谢良剑、刘云富均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法院8月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5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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