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hu 发表于 2012-2-27 09:16:34

关于2011年度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1〕12号)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对2011年度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重点处理对象

    本着处理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将公务用车违法次数较多的单位及单辆车分成两类处理:

    (一)市直、驻市单位及人民团体(含下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章贡区、赣州开发区,重点处理公务用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总数10次(含10次)以上的单位,单辆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次数4次(含4次)以上的车辆。

    (二)各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含下属单位),县(市)属国有企业,省、市驻县单位,重点处理公务用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总数4次(含4次)以上的单位,单辆车在市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次数3次(含3次)以上的车辆。

    二、处理意见

    (一)对所有有交通违法的公务用车车牌号、所在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情况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已完成)。

    (二)所有有交通违法的公务用车,所在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接受处罚。

    (三)对重点处理对象,依据《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1〕12号)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区治脏治乱治堵动员大会会议精神进行处理。

    1.对公务用车交通违法次数总数较多,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根据赣市办字〔2011〕12号文件关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单位公车、干部职工私车和摩托车违反交规等行为负总责”的规定,对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文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2)对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县(市、区)纪检、组织部门分别进行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作出说明。

    (3)对被列为重点处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车辆使用人及违法车辆驾驶员,不得发放本年度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如本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以上人员同时扣除本年度机关效能、综治工作奖励工资。取消本年度个人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2.对单辆车交通违法次数较多,被列为重点处理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被列为重点处理的交通违法公务用车,对直接使用人进行处理,如不能明确直接使用人的,要处理该单位分管公务用车的领导;如单位不报直接使用人或分管领导的,处理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交通违法次数总数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办法,进行通报、诫勉谈话,扣发该责任人本年度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如本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责任人本年度机关效能、综治工作奖励工资也同时扣除。取消本年度个人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2)单辆车违法次数较多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的公务用车驾驶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得发放本年度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如本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同时扣除本年度机关效能、综治工作奖励工资,并取消其本年度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属聘用的驾驶人员应当予以辞退。

    3.中央、省驻市单位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有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市属及县(市、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车辆使用人及有关责任人2011年度受到通报等处理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市委组织部

    市“三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2年2月22日

    如对该《处理意见》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3月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赣州市“三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通讯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市政中心北区北楼409室;邮政编码:341000;传真:0797-8196136;电子邮箱:gzszb819613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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