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hu 发表于 2012-11-23 09:02:09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将遭到禁止 最高罚5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下月起实施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最高可罚5万元
  11月22日,记者从赣州市气象局获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届时,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及气象设施安全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将遭禁。对于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违法单位或违法个人将受罚,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此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实施侵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挤占、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等。条例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各级政府及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职责。对于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我市气象部门今后还将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将宣传活动推向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向广大市民宣传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认知气象事业的重要性,使企业、群众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自觉维护、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李琨 高婵 记者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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