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出台意见 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赣州日报讯 (朱书胜 毛嗣兴)8月31日,笔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省国税局近日出台意见,从加速赣南苏区振兴、发挥矿产农业资源优势、扶贫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梳理了支持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30条税收政策和10条纳税服务举措,主动融入、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意见明确,对在赣州市范围内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支持赣州出口加工区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区外企业可凭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积极支持赣州市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支持外资到赣南发展,对赣州市辖区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涉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赣州市国税局。
据了解,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纤维板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从事脐橙、茶叶、蜜橘、白莲、蔬菜、毛竹、苗木花卉的种植等项目所得,按税收法律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意见提出,支持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的县供电企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意见明确,对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深化“税收服务直通车”服务,扩大赣州“税收服务直通车”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为纳税信用好的重点税源企业、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提供直接、便利、快捷的税收服务通道,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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