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无名氏”主张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被撞死的是一位身份不明的人,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为其主张?在我市每年都有不少类似“无名氏”死者理赔问题难的案例。近年来,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转变单纯抗诉的监督观念,尝试全面监督的工作思路,通过督促起诉开展法律监督,使“无名氏”无辜的生命得到“有价补偿”。谁为“无名氏”主张权利?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对“无名氏”交通事故的理赔
□肖良 刘祥
现状:
“无名氏”交通事故理赔棘手
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市范围内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被撞死的交通事故每年都有不少,仅会昌县就有多起。
2008年7月17日,在323国道会昌路段一名流浪妇女被撞致死。会昌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媒体刊登“认尸启事”后一直无人认领,肇事司机在向交警部门写下交通事故处理申请书、委托书及108268.98元损害赔偿欠条,交警部门获取保险赔偿金后无人前来处理。
2008年10月3日,一名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在会昌县西江镇千工村路段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死亡,身份无法查明,经公告后又无人前来认尸。
2010年3月5日凌晨,一名7岁左右的流浪聋哑男童在323国道会昌西江镇路段被撞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为二级和八级伤残,终身需专人护理。但因聋哑男童不会说话,未能寻找到他的监护人。
……
对这种“无名氏”的理赔问题,一直是交管部门棘手的问题。当“无名氏”无辜的生命及其权益受到伤害,无法找到亲人时,谁来为他们主张权利?这成了司法面临的一个尴尬,也成为社会管理方面的一个“无头案。”
为使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会昌县交警大队提请该县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县民政局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因交通肇事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主张权利,以维护社会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可是,民政部门可以为他们主张权利吗?
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流浪人员遭遇车祸死亡的法律救济制度在立法上尚处于空白,也是社会救济制度的盲点。但是,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他们主张权利,那么人的生命权该如何得到尊重,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如何得到体现?如果由民政部门代为索赔,得到的赔偿款又如何处理?无疑,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探析:
一场诉讼主体的有力辩争
2009年7月,会昌县检察院就2008年10月3日发生在323国道的交通肇事一案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表遭遇车祸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权利。会昌县民政局随即以肇事人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0月23日,此案开庭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派员当庭宣读了检察建议书。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辩护意见:一、会昌县民政局不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无权就本案“无名氏”的死亡事件向上诉人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二、会昌县民政局认为其依法负有救助职责中包括代替“无名氏”提起民事诉讼,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超越行政权的具体体现。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对本类型案件已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足以印证被告方辩护理由的合法性。
检察机关立即予以反驳: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也包括他们的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援助,代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尽管受害人系流浪者身份不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政部门作为救助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在认真审理后,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无名氏亲属应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款104443.8元,由被告赣州市某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会昌县民政局赔付;无名氏亲属应获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50%计5000元也一并交由会昌县民政局。被告方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6月10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的民政局主张“无名氏索赔”一案终审胜诉。
对策:
一次弥补空白的司法探索
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的成功,无疑是一次弥补空白的司法探索。随后,针对2008年7月17日323国道会昌路段流浪妇女被撞致死一案和2010年3月5日聋哑男童被撞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发出检察建议,会昌县民政局再次提起权益主张。
在流浪妇女被撞致死一案中,由于肇事司机在获得保险公司补偿后,以更换手机号码等手段刻意躲避追偿。如果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即使若干年后受害人的继承人出现,请求赔偿权也无法实现。为此,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向交警大队发出《调卷函》对案件进行监督审查,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
就聋哑男童被撞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案情后,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由福利院收容救助该男童并办理了户籍(取名张检亮)、低保等相关手续,并代表受伤儿童主张损害赔偿权利。2010年12月22日,会昌县西江法院开庭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宣读了检察建议书。2010年12月27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几名被告应赔偿272089元,以上款项由被撞男童的监护人——会昌县民政局代为领取并管理。
目前,就“无名氏”有价生命的追讨,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已同该县交警大队、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了为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氏”维权的督促起诉的联系协调机制,将诉讼所得赔偿费暂放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该款在5年内由救助管理站专户保管,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一旦受害人近亲属出现,将赔偿款交付其近亲属;如果其近亲属一定年限内仍未出现,将赔偿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恩,无名氏确实是麻烦。希望有更好的政策 来支持一下 支持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 祝楼主快乐,大家一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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